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批準的《汕頭市機構改革方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并于2020年12月1日經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8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以市政府規章形式發布實施。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汕頭市機構改革方案》、《汕頭經濟特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
三、主要內容
(一)廢止《汕頭市較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2018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布并施行,《汕頭市較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的主要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被廢止;同時,由于國家監察管理體制發生變化,且有關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法律法規尚未根據上述變化完成修改,經市應急管理局與市監委溝通,認為政府規章不應對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作出規定。因此,《汕頭市較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予以廢止。
(二)對《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規定》進行修改。
根據《汕頭市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對涉及的部分部門名稱進行相應調整,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汕頭經濟特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市政府公告管理的實際,對相應的條款作出修改。
(三)對《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 進行修改。
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對重大行政決策范圍予以修改,與該行政法規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