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斷疫情傳播風險,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國家、省有關部署要求和《汕頭市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有關要求,現就加強進口冷鏈食品(含進口冷凍肉制品、水產品及其他通過冷鏈物流運輸進口的食品)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2020年12月9日起,汕頭市設立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以下簡稱“集中監管倉”)。從汕頭市各港口碼頭提柜離港并在汕頭市儲存、銷售、加工的進口冷鏈食品,且未經抽樣核酸檢測和外包裝消殺的,在儲存、銷售、加工前須進入集中監管倉進行抽樣核酸檢測和外包裝消殺。
二、進入集中監管倉的進口冷鏈食品貨主,須按要求如實填報貨主、報關單、車輛、司機、貨物流向、貨物清單等信息。
三、進入集中監管倉的進口冷鏈食品,經外包裝消殺和抽樣核酸檢測合格,并取得《汕頭市進口冷鏈食品消毒證明》后方能出庫。
四、從2020年12月9日起,汕頭市從事進口冷鏈食品儲存、銷售、加工的經營單位,須查驗《汕頭市進口冷鏈食品消毒證明》;對于2020年12月9日起從汕頭市各港口碼頭提柜離港的進口冷鏈食品,凡未取得該證明的,不得在汕頭儲存、銷售、加工。
五、為保障集中監管倉高效有序運行,集中監管倉入庫實行電話提前預約(提前24小時)。
六、集中監管倉進口冷鏈食品經抽樣核酸檢測合格的,以短信方式通知貨主提貨,貨主應在通知規定的時限內(24小時內)提貨。提貨須“整柜入庫、整柜出庫”,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貨。
七、進口冷鏈食品在集中監管倉的外包裝消殺、抽樣核酸檢測、規定時限內倉儲費用由政府承擔。經查實不按要求如實填報信息的,上述費用由貨主承擔。超期提貨所產生的倉儲費用,由貨主承擔。
八、進口冷鏈食品抽樣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所對應批次的進口冷鏈食品按有關文件要求作無害化處理。
九、對于違反本通告規定,存在進口冷鏈食品應進入集中監管倉而不進入、儲存銷售加工未取得《汕頭市進口冷鏈食品消毒證明》的冷鏈食品、未按要求如實填報信息等行為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并納入征信系統。
汕頭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地址:汕頭市河浦產業轉移工業園(河浦工業片區)C07-2單元地塊;公司名稱:汕頭市大洋冷凍食品物流產業園有限公司。
集中監管事務聯系人:
朱先生(政策咨詢 聯系電話:13502953008)
張先生(進倉業務 聯系電話:17322570282)。
特此通告。
汕頭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
2020年12月8日